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發展進步,檢察工作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并存。既要理性對待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新機遇,又要積極應對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給檢察工作帶來的新挑戰,更要在自覺地轉變工作方式中把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貫徹好、執行好,確保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全面有效實施。
一、深化學習培訓
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一個重要前提就是要全面把握、深入理解相關規定及其立法精神,真正學懂弄通。
(一)要全面學。不僅學習修改后的條文,也要結合原有條文全面把握;不僅學習有關檢察工作的內容,還要著眼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學習有關偵查、審判、執行等方面的內容;不僅學習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內容,還要強化檢察一體觀念,全面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職務犯罪偵查、訴訟監督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二)要深入學。不僅要掌握法律條文和具體規定,還要深入領會這些條文、規定背后的法律宗旨和立法意圖,準確把握立法精神,確保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不走樣、無偏差。比如,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逮捕的條件進行了修改完善,將“社會危險性”具體細化為五種情形,作出“應當予以逮捕”情形的硬性規定,連同“逮捕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這些條文的修改和增加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體現了少捕人、少押人的立法精神。在具體的工作中把握了這些精神,才能準確地執行法律,實現立法目的。
(三)要結合實際學。要結合實際,帶著問題學,弄清刑事訴訟法修改給我們帶來哪些機遇和挑戰,思考檢察機關該如何作為,研究具體應對措施,早做打算,早做準備。
二、堅持正確應對態度
實施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應對態度十分重要。應對態度正確與否,直接關系當前各種準備銜接工作能否順利進行,關系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能否取得預期實施效果。
(一)要理性辯證看待。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檢察工作影響很大。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既賦予檢察機關新職責、新任務,為檢察機關履行職責增加了新手段、新措施,拓寬了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空間,為檢察工作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機遇,又對規范檢察權的行使設定了許多新程序、新制約,限定了行使檢察職權的邊界,對檢察執法辦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我們一定要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危機感,充分運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的有利契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律監督工作。
(二)要積極主動應對。從現在起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僅有5個多月時間,過渡銜接和準備工作任務重、時間緊,檢察機關要注意克服被動應付思想,抓緊行動起來,緊密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未雨綢繆,認真做好調研、機制、保障等各項應對準備工作。
(三)要嚴格依法實施。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檢察機關要強化嚴格依法辦事的執法理念,堅決避免和克服“于我有利就積極落實、于我不利就消極對待”的實用主義。比如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律師提前介入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將使偵查工作從相對封閉走向公開透明,犯罪嫌疑人對抗偵查的心理和能力將有所增強;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免除被告人近親屬出庭作證義務、證人出庭作證等規定,將使獲取職務犯罪特別是賄賂犯罪的言詞證據難度加大;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對檢察機關取證的合法性、規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等等。上述這些規定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提出了嚴峻挑戰,使偵查工作難度進一步加大。越是在這種情況下,越要強調嚴格依法辦事,越要強調嚴格執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越要研究如何通過增強偵查取證能力、完善偵查工作機制、推進偵查信息化和裝備現代化建設等措施,切實提高整體偵查工作水平,以有效應對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給我們提出的考驗和挑戰。
(四)要依法穩妥過渡。按照高檢院有關精神,本著保障人權、限制公權、加強監督等原則,對當事人有利的規定,現在即可參照執行;新增授權性規定,必須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才能執行;對涉及面廣或難度較大的,可先行穩步試點;對現行規定限制公權力要求更嚴格的,如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等,應堅持嚴格執行現行規定,不能倒退;對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已有成果但未納入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繼續探索推進。三、轉變檢察工作方式
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對轉變工作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為加快轉變工作方式提供了新動力和新契機,我們要在更加自覺地轉變工作方式中把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貫徹好、執行好。
1、要轉變執法理念。要進一步強化人權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時效意識和監督意識,真正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強化法律監督與強化自身監督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公正與效率并重、嚴格公正執法與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并重,為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實施打牢思想基礎。比如,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延長了傳喚、拘傳時間和職務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時間,但延長不是無原則的,而是有條件的,只有“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才可以從12小時延長到24小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對被拘留的職務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的時間才可以從14日延長至17日。落實好這些規定,就要強化時效意識、人權意識,而不能不分案件、不分情況,一概適用最長時限,辦理一般案件還是要堅持依法加快辦理進度。
2、要轉變執法辦案方式。主動適應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確立以及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公訴、審判程序修改,查辦職務犯罪工作要從傳統的人力密集向信息密集、技術密集轉變,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轉變,從相對封閉向公開透明轉變,進一步增強偵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審查逮捕工作要從“構罪即捕”、“一押到底”等習慣做法向“確有必要逮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轉變,少用慎用逮捕措施;審查起訴工作要從單純的指控犯罪向同時承擔指控犯罪的舉證責任和收集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轉變,從履行定罪之訴向同時承擔定罪之訴、量刑之訴轉變,進一步彰顯公訴工作職能;訴訟監督工作要大力推進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建設,從相對分散、整體效能發揮不夠充分向資源整合、上下一體、左右聯動轉變,切實承擔起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的重大責任。
3、要轉變業務管理方式。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內容涵蓋多項檢察業務。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要求業務管理必須進一步由分散向集中轉變。河南省檢察院已成立專門的案件管理工作辦公室,河南省各級檢察機關也要建立健全工作機構,以推進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后評查、綜合考評的執法辦案管理新機制,實現執法管理的全程化、公開化、規范化。要加大業務調研力度,按照“辦案工作要抓準,綜合工作要抓實”的要求,注重對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運行中重大問題的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傾向性問題,及時下發指導意見,切實提高業務工作組織、推動能力,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得以正確實施。
4、、強化組織保障檢察機關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檢察工作方方面面,必須加強保障建設。
一要強化機制保障。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和內在要求,結合即將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現有制度規定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建立健全保障修改后的刑訴法實施的工作制度體系,比如,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業務考評辦法,設置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要求相一致的業務考評指標,以推進非羈押訴訟、相對不起訴等工作依法實施。
二要強化能力保障。要把檢察干警執法能力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過推進隊伍專業化和廣泛開展“大學習、大練兵、大競賽”等方式,著力提高干警適用法律政策、處理突發事件、應對網絡輿情、輿論引導、群眾工作等能力。在適用法律政策方面,要把切實提高偵查取證能力、審查判斷證據能力、出庭指控犯罪能力、及時發現和糾正訴訟違法行為能力,作為重中之重。
三要強化后勤保障。認真研究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新職責、新任務和對檢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科學測算和論證新增工作任務、司法成本和工作量。對訴訟監督職能的擴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出庭要求,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要求,技術偵查措施適用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困難,以及因職能拓展可能帶來的涉檢信訪增多等情況,要積極向黨委、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爭取重視支持,積極推動問題解決,為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做好人、財、物等各方面準備。(作者為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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