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案例
案情介紹: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以長清檢刑訴字(2005)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緒峰同本村邱長城因村原學校舊房子使用權問題發生糾紛。
2005年4月17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邱緒峰將邱長城的鼻子打傷,致鼻骨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鑒定,已構成輕傷。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邱緒萍、邱長恩、孫豐芳等人的證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邱緒峰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
本律師作為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的發生事出有因,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并向法庭提供了村委的證明四份,被告人的輕微傷鑒定書等證據。
法院認為,被告人邱緒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成立。本案的發生事出有因,案發后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判決被告人邱緒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