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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虛擬財產構成盜竊罪嗎

來源:網絡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6-30

  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件、網絡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那么,盜竊虛擬財產構成盜竊罪嗎?找法網小編為你介紹,以供參考。

  案情審理介紹:

  (一)一審訴辯主張

  1、xx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

  被告人蘇xx自2006年2月份開始,利用自制的設備,在xx市xx路六里6號、望州路北二里32-2號等多個廣西壯族自治區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xx電話交換箱處盜打他人電話至“互聯星空”的電話換取Q幣的帳號及密碼,然后通過互聯網將盜得來的Q幣帳號及密碼進行出售獲利,造成廣西壯族自治區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14661.14元。公訴機關在庭審過程中出示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單位證明、扣押物品清單、估價鑒定結論、鑒定結論通知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指認贓物照片、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情況說明、被告人蘇xx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指控。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2、被告人的答辯

  被告人蘇xx認為起訴書的指控并無充分證據均是其所為。

  辯護人梁兵同意的辯解,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一審事實和證據

  xx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蘇xx原自2006年2月份開始,利用自制的設備,在xx市xx路六里6號、望州路北二里32-2號等多個xx電話交換箱處,竊取他人電話號碼及電話密碼,然后使用盜得的電話號碼及密碼注冊、充值“互聯星空”網站賬號,用賬號購買Q幣或直接使用盜得電話號碼及密碼購買Q幣。后通過互聯網,將Q幣或存有Q幣的QQ號碼出售營利。經鑒定,蘇xx在涉案地點的犯罪行為,造成xx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14661.14元。

  公安機關接到xx公司報案后,經過走訪、調查,掌握了蘇xx的盜竊犯罪事實,于2006年4月27日將其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報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案件來源。

  2、抓獲經過,證實蘇xx被抓獲的時間、地點及經過。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4、被害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及用戶損失清單,司法鑒定結論、鑒定結論通知書,證實xx市xx分公司在xx市xx路xx交換箱、望州路北二里32-2號xx交換箱、中華路127-31號xx交換箱、北際路xx交換箱、友愛路xx交換箱、安吉大道xx交換箱在2006年2月-3月期間,被人盜用撥打聲訊臺16839666、16885885、16885883充值,造成的xx市xx分公司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661.14元;鑒定結論已告知被告人。

  5、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xx市xx路六里6號、望州路北二里32-2號等多個xx電話交換箱,是蘇xx竊取他人電話號碼及密碼的作案地點。

  6、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處扣押的作案工具。

  7、指認作案工具照片,證實作案工具的情況。

  8、被告人蘇xx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互吻合。其證實自己大概盜打了2萬元左右的話費,共獲利1萬元左右。

  (三)一審判案理由

  xx市青秀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盜得的他人電話號碼及密碼,購買幣進行販賣,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蘇xx犯盜竊罪罪名成立。

  關于本案涉案數額的問題,本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其“大概盜打了2萬元左右的話費”,其指認的犯罪時間、地點,被害單位為合法用戶支付的電話費為14661.14元。并有司法鑒定書、盜打電話用戶清單予以佐證,足以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項第10小項的規定:“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xx碼號的xx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故本院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盜竊犯罪的數額予以支持,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此項的辯解不予采納。

  (四)一審定案結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7日起至2009年4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案情評析:

  本案行為人蘇xx偷接電話交換機,通過盜打電話購買Q幣、QQ號碼、上網充值卡,將盜得的Q幣充值到QQ號碼后,再將 “互聯星空”上網充值卡賬號及密碼、Q幣、帶有Q幣的QQ號碼分別進行出售牟利。該案犯罪對象是Q幣、QQ號碼、上網充值卡,屬虛擬財產。對本案定性及犯罪數額的認定,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由于現階段科技發展迅速,社會中已開始出現以虛擬財產為犯罪對象的新型犯罪,由于法律具有滯后性,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缺乏操作性,該案例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希望能給予今后立法提供一些參考意見。

  一、Q幣的屬性

  Q幣是用于計算機用戶使用騰訊網站各種增值服務的種類、數量或時間等的一種統計代碼,并非任何代幣票券,不能用于使用騰訊網站增值服務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務,屬于“虛擬貨幣”的一種。 2002年5月,騰訊公司開發了虛擬貨幣系統,并把其定名為“Q幣”,1元人民幣可購買1個Q幣(不含基礎通信費),可以通過購買Q幣卡、電話充值、銀行卡充值等方式獲得。但是隨著騰訊QQ的普及,Q幣的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不僅可以用來在QQ游戲中兌換游戲幣,還可以用來裝飾博客空間,甚至還可以用來支付一些影片、軟件的下載收費等,顯然具有了貨幣的部分功能——作為交換媒介。

  二、盜竊Q幣是否構成犯罪

  這涉及盜竊虛擬財產能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目前法律未對虛擬財產進行規定,實踐中虛擬財產都要經實際財產進行轉換,只有在申購該虛擬財產過程中所支付的成本來體現其價值。在2006年2月-3月期間,蘇xx利用無線電話子母機,多次將主機偷接至xx市六處電話交換箱后,關好該交換箱,躲避在不遠處、較為隱蔽的地方,用子機盜打多戶居民固定電話分別撥通廣西聲訊特服號碼(16839666、 16885885、16885883)購買Q幣、QQ號充值,并將Q幣充值到QQ號碼內,再將充值后的QQ號碼在網上低價出售牟利,致使廣西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14661.14元。蘇xx為非法獲取Q幣、QQ號碼、上網充值卡的過程中,無形占有、使用他人的電話費開支,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按照刑法中規定的罪刑法定的原則,符合盜竊罪的客觀與主觀方面,構成犯罪。

  三、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

  1、本案盜竊數額是以Q幣的價值來計算,還是以造成他人電話費損失的數額來計算?在學理上,盜竊罪的犯罪數額是以被盜的物品案發時價值來認定。本案被盜的財產包括被盜打的電話費及虛擬財產Q幣。按照本案蘇xx采取撥打聲訊電話的方式,1元人民幣可購買1個Q幣(不含基礎通信費),所以獲取一個Q幣=通信費+1元,取得Q幣的費用均是計入電話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項第10小項的規定:“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xx碼號的xx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因此,本案盜竊數額以所支付的電話費來認定,比較合理。實踐當中,各司法機關大都以因申購虛擬財產所產生的費用作為虛擬財產的價值,以此來填補法律的空白。

  2、如何正確統計被盜的話費是本案控辯方爭議的焦點。本案公訴機關提供2006年2月-3月期間廣西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用戶損失清單,證明在此期間用戶撥打聲訊電話所支付的電話費用。辯方認為在此期間除了蘇xx撥打聲訊電話外,不能排除各用戶自己撥打電話購買Q幣的可能。由于本案中涉及多個電話交換機,形成地域范圍廣、終端用戶多的特點,加上時間跨度長達二個月,導致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無法逐戶問話調查,造成對此類案件的犯罪數額取證方面存在很大的難度。只有從犯罪行為人、被害人、第三人的角度,將三方出具的證據材料進行演繹推理,它們環環相扣之處就是作為認定本案的事實依據。一審法院結合蘇xx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指認現場的地點與司法鑒定書、該公司出具的用戶損失清單進行證據分析,其中蘇xx供述出的所盜打話費還大于鑒定部門鑒定的數額,因此盜竊數額以被害單位為合法用戶支付的電話費為14661.14元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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