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12月29日晚,女白領姜某在遠洋天地24樓的家中跳樓身亡。姜某的大學同學張某隨后注冊了“北飛的候鳥”網站,與姜某的親屬及朋友先后在該網站上發表文章,描述姜、王的交往和婚姻。張某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等進行了鏈接。幾天后,大旗網也制作了《從24樓跳下自殺的MM最后的BLOG日記》的專題,其中使用了王某、東方的真實姓名和合影。王某隨即遭遇“人肉搜索”,甚至有網友到王某及其父母的住處刷寫“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王某隨即控告3家網站侵權。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北飛的候鳥”、大旗網披露王某婚外情等個人信息,導致網民進行“人肉搜索”,并實際影響了王某的生活和社會評價。這一行為侵犯了王某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應賠禮道歉、并分別賠償王某5000元、3000元精神撫慰金。判決做出后,張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落錘。法院終審維持原判,張某和北京凌云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構成侵權,責令其刪除“北飛的候鳥”網站和大旗網上相關文章及照片,并在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函,同時兩被告分別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3000元。此案被稱為“網絡暴力第一案”,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一、以《侵權責任法》的視角審視“網絡暴力第一案”
在網絡日益發達且與群眾生活越發密切的今天,網絡環境下隱私權的保護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在互聯網上泄露他人隱私或發布攻擊辱罵他人的言論而引發的侵權案件逐年增多,侵權的手段和方式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也在不斷發生著變化。王某案作為網絡侵權的典型案例,將全新的侵權方式—“人肉搜索”帶進了人們的視線。在王某案中絕望的妻子姜某從24樓的家中跳樓身亡,以死控訴丈夫王某對婚姻的不忠;2008年3月18日,因遭受“網絡暴力”而失去工作、失去安寧的王某憤而將透露其個人信息的三家網站一并訴至法院,狀告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其實也源于他孤身面對強大網絡的一種絕望。“網絡暴力第一案”自此引發社會各界對于網絡隱私權保護的格外關注。事隔兩年,2009年的圣誕節前,王某與網絡之間的較量終于塵埃落定。正是由于近年來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人格權的問題日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要求通過立法規制網絡侵權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肚謾嘭熑畏ā愤m應這一要求,歷經7年打磨、四次審議終與世人見面,其中第三十六條首次明確了網絡侵權的主體和責任,讓網絡侵權這種在信息社會中不容忽視的侵權形式有了明確的法律界定。[page]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該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常見的案型是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侵害他人隱私權,侵害他人肖像權。此與利用其他媒體侵害他人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在責任構成要件、責任形式及免責事由上并無區別。在責任形式上有依據本法第十五條適用“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余地,及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能。
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網絡侵權的主體共有兩個,即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王某案件中就很典型的涉及到了兩類不同的主體,王某起訴的三個被告中,天涯網是典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張某創建了“北飛的候鳥”網站,既是網絡的管理者,也同時是網絡用戶;大旗網則主動派員工對王某案件開展調查,并將調查結果發布在自己的網絡上,事實上也兼有網絡用戶和管理者的雙重角色。為了更好的判定三被告的責任,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按三個獨立的訴訟程序對三被告進行了審理,天涯網作為單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王某的通知后立刻刪除了侵權的帖子,因此不應承擔侵權的責任;大旗網雖然強調自己發布的內容為自己調查所得,但其畢竟不加處理的披露了王某的個人信息,已經侵犯了他人的隱私;而張某創建網站的初衷就在于炒作,對相關網民對王某發起“人肉搜索”、謾罵、騷擾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當行為,有相當的推動和促進作用,行為已構成對王某名譽權的侵害。最終法院根據三被告的不同行為,對其侵權責任做出了分別不同的認定。
二、網絡侵權案件的實務操作把握
(一)《侵權責任法》所指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都包括哪些?
根據最高院的理解,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通道服務或者信息平臺服務的行為,例如提供網絡接入、信息傳輸、存儲空間、信息搜索、鏈接等;另一類是為網絡用戶提供內容服務的行為,即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產品以及其他服務,這兩類行為具有本質的區別。在前一種行為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是提供通道或者平臺,本身并不對傳輸或存儲的信息進行主動編輯、組織、或者修改,全部內容都是由網絡用戶提供。在后一種行為中,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身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內容或者產品服務,其提供的內容和產品是該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主動編輯、組織、修改或提供的。[page]
(二)網絡侵權中的直接侵權責任如何界定?
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是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直接侵權責任。所謂直接侵權,就是行為人自己的行為本身構成侵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根據最高院侵權法研究小組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意義在于,它明確了網絡空間如同現實空間一樣受到法律的規制,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實施的侵權行為,如同其他任何侵權行為一樣,都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網絡侵權的侵權類型主要有哪些?
1、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根據我國人大法工委的《侵權責任法》釋義,大體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在:(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4)非法侵入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
二是侵害財產權益?;诰W絡活動的便捷性和商務性,通過網絡侵害財產利益的情形較為常見,如竊取他人網絡銀行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絡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絡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
三是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在侵犯他人著作權和商標權:(1)侵犯著作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數據庫等。(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為商標權人的網站,惡意搶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域名等。
2、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1)技術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所謂技術服務是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通道服務或者信息平臺服務的行為,例如提供網絡接入、信息傳輸、存儲空間、信息搜索、鏈接等。技術服務提供者不直接向網絡提供信息。除去某幾種法定的情形(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技術服務提供者無須對網絡用戶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承擔責任。但技術服務提供者如果主動實施侵權行為,如破壞他人技術保護措施、利用技術手段攻擊他人網絡、竊取他人個人信息等,也要承擔侵權責任。[page]
(2)內容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所謂內容服務是為網絡用戶提供內容服務的行為,即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產品以及其他服務。由于內容服務提供者自身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內容或者產品服務,其提供的內容和產品是該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主動編輯、組織、修改和提供的,當然應該由該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負責。如果提供了侵權信息,應當承擔責任。